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3、县级以上政府负有重要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负责协调区域内的工作,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和水平提升。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则在各自领域内协助工作。
4、山东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对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全方位监督和管理措施。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紧密合作,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以及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实施了农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和质量追溯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完善的控制体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
1、山东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承包土地的使用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指导。承包方在操作过程中,有责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首先,承包方必须避免对土地进行未经授权的损害,如擅自进行挖砂、取土等行为,这些行为会直接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影响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3、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二)在承包地上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三)撂荒土地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调整至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5、只要家庭成员的户口在本村的,就可以登记在土地确权证书上。
山东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
1、山东省农业厅作为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多个方面:首先,制定全省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其执行。参与制定涉农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财政、价格、金融保险和进出口政策,同时为农业产业保护提供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2、山东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正厅级规格。 该厅的主要职责是综合研究和贯彻实施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解决农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于该厅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他们能享受到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缴纳五险一金、公积金、住宿补贴、餐饮补贴以及年底分红等。
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为省属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属于事业编制单位,主要承担农业科研任务,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而山东省农业厅则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属于正厅级行政单位,负责全省农业行政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农业发展,指导农业生产,确保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
5、农业农村厅的职责 农业农村厅是省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其职责涵盖了农业和农村事务的各个方面。具体来说,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制定农业政策: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和制定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包括农业产业规划、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
6、农业厅主要职责是促进和管理农业的发展。农业厅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推动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它的工作范围涵盖了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农业厅通常会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提供农业咨询和培训,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5、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和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军民合用的机场、港口、码头等设施,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主管军事机关组织划定各自使用区域的范围。第十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
山东省种子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为了强化对林业种子苗木的有序管理,保护相关权益,确保产品质量,推动林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本条例应运而生。条例中定义,林业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种植的籽粒、果实以及繁殖材料,如根、茎、苗、芽等。而苗木特指那些用于造林绿化过程中的树木幼苗。
3、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中,第二章专门关注种质资源的管理。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他们需定期进行林业种质资源的调查,并建立起详细的林业种质资源档案,以确保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第八条强调了政府对重要种质资源的保护措施。
4、山东省在1997年6月6日,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一项法规,即《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这部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本省林业种子苗木的生产和管理,保障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它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为山东省的林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5、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的第七章详细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未持有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严厉处罚。他们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