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还有清漪湖、双龙峡、黑竹森林公园各具特色,令人流连忘返。2021年1月21日,名山区上榜2020年度四川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2020年8月18日,名山区入列为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2020年6月,名山区列入第二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长征片区(红四方面军)。
011.济宁市)将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既节约资源,又防止污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例如:破铁锅、坏车架、废弃易拉罐、旧电线和铝材下脚料等可归为一类回收,它们属于 ( )A.金属 B.氧化物 C.盐 D.有机物 (2011.南昌市)南昌市地铁轨道1号线建成将极大改善市区交通状况。
路线规划 成都到新疆自驾游,需要提前规划好路线。建议从成都出发,经过甘孜州、阿坝州、四川省北部进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然后再经过新疆哈密市和吐鲁番市最终到达乌鲁木齐市。在行车途中,需要注意的是道路条件不太好,在高原地区要做好高反预防措施。同时,在行车途中还要留意天气变化和交通情况。
四川省绿化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修改为:“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分类经营,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凡在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此条例的规定,确保绿化工作的全面贯彻执行。条例中所提及的绿化,指的是在适宜种植树木、竹子、草本和花卉的区域,以及沙化土地上,因地制宜地进行植树、种竹、种草和栽花,以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1、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2、该条例涵盖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治理的范围和原则。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多个方面,强调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扮演关键角色。
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告,编号为第58号的法规,名为《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该条例的立法过程是在2011年7月29日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完成的。这部条例的正式名称和编号为SC112491,经过审议并通过后,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当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若无具体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将承担相关职责,相关部门可依法委托其行使执法权。对于违法行为,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相应的处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5、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城镇环境的整洁和秩序。首先,第十九条强调城镇临街建(构)筑物需保持整洁,其外观设计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屋顶、阳台等不得违章搭建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公共设施的管线需定期维护,保持完好和整洁。此外,标识牌如导向牌和门牌等需规范设置,确保醒目和完好。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包括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州)级和县(市)级,建立程序按条例规定执行。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为四川省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文件,于1999年10月14日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此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四川省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以有效进行,促进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款修改为:“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环境监督管理,强调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政府需采取经济和技术政策改善环境质量,特别是对大气和水污染进行治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