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陈敏尔2014年7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进行清理,部分清理结果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18项行政服务项目直接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其中5项行政服务项目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后即行下放),14项行政服务项目合并后转为5项行政许可项目,12项行政服务项目并入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9号)部分条款及附件部分事项予以修改。
贵州省河道条例
1、为强化河道治理,确保防洪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并有效利用河道资源,发挥江河湖库的多方面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河道,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2、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河道及其周边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首先,第十四条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原则,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则根据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湖泊周边同样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准,水库则按校核洪水位界定。
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河道的整治、建设和管理。首先,第八条规定,各级水行政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根据流域规划和国家防洪、通航标准,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经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整治与建设活动必须遵循这一规划,确保堤防安全,维持河势稳定,保持行洪和航运畅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充分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保障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茶产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3、法律依据:《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4、近日,中国茶业发展迎来新的重要里程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第四届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这一举措使黔南成为继福建省之后全国第二个为茶产业立法的地区,标志着黔南茶产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条例的核心内容聚焦于地方特色品种的保护与提升。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利用茶产业资源,维护茶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1、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拟定下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省、市、县各级在价款收入地方分成中的分成比例,并明确了收缴管理办法,理顺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关系,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为地县政府切实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资金保障。
3、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贵州省地质环境条例》已由省人民政府报请省人大待讨论通过 地质遗迹和矿山环境保护有新的突破 地质遗迹保护实现了从单纯强调保护向保护开发并重的地质公园建设转变。
5、第二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所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即自行失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本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以后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应在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向年检机关逐年缴纳。
6、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现公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